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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乃所性存,不计年百十
执乃所性存,不计年百十
出自宋代
包恢
《
和陈七峰七诗韵其六
》
形相犹吾庐,主者自有执。
执乃所性存,不计年百十
。
庐则有坏时,似井废不汲。
能原始要终,修短非缓急。
译文/注释
平○○平平,仄仄仄仄仄。
仄仄仄仄平,仄仄平仄仄。
平仄仄仄平,仄仄仄仄仄。
平平仄仄平,平仄平仄仄。
作者包恢简介
包恢(1182-1268),字宏父,一字道夫,号宏斋,宋建昌南城(今属江西)人。刑部尚书。以廉吏,政绩显著著称,同时他也是文学批评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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